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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結婚問題

  • 發表人:呂先生
  • 發表時間:105-02-04 15:51

我想詢問同性結婚需要準備那些文件,另外我看到新聞有寫可以在個人記事上註記,這跟所內註記又有啥不同?有啥法律效力?那如果其中一個人過世了,那另一方可否繼承財產,如僅依貴市作業須知,是否另有其他法律依據?

  • Re:結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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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先生您好,臺端來信業已收悉,有關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本市於105年2月1日起提供本市市民申請於「戶政資訊系統中」註記「同性伴侶」,凡年滿二十歲單身且雙方或其中一方現設籍於本市,並有同性伴侶註記需求者,由雙方親自申請,並得向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攜帶證件如下:
    1.身分證明文件(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居留證、護照)及印章(或簽名)。
    2.同性伴侶書約、申請同性伴侶所內註記申請書、申請同性伴侶個人記事註記申請書(可來所時填寫)。
    3.當事人一方非為國人者,另應查驗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免附)及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含中文譯本,並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或大陸公證處簽發公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4.經內政部移民署核准在臺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無國籍人,無法提出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者,應查驗其最近親屬二人證明其為單身之書面證明文件。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由駐外館處驗證。
    二、有關「所內註記」,其註記內容僅為戶政事務所參考資訊;「個人記事註記」,其註記內容係依當事人之申請,註記內容會永久記載於戶政資訊系統,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無法刪除。
    三、上述二種註記均未涉身分登記相關規定,若有涉及其他事項者,由各主管機關自行本權責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