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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結婚登記

  • 發表人:李小姐
  • 發表時間:106-10-08 22:40

文章內容不公開

  • Re:結婚登記
    • 回覆者:
    • 回覆時間:

    李小姐您好:
    一、有關臺端詢問想要於106年10月16日辦理結婚登記,當日有事無法前來辦理,可提前於結婚日前3個辦公日(10月11、12或13日),結婚雙方當事人親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指定結婚登記日(10月16日) 。
    二、在國內設有戶籍者辦理結婚登記,應提憑證明文件:(均須繳驗正本)
    1、結婚書約(填具雙方當事人基本資料及2名成年之證人於結婚書約簽名,證人不須一同來所辦理)。
    2、結婚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3、換發國民身分證,如想更換照片者請提供最近2年內彩色相片1張(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 ,換領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戶口名簿每份30元。
    四、臺端若尚有其它疑問,歡迎來電(06-3351559)洽詢,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臺南市府東戶政事務所敬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