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市民您好:
(一)臺端所傳郵件,業已收悉,有關詢問父母雙方欲變更子女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一事,按戶籍法第35條第3項規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所應提憑證件(均須繳驗正本)如下:
1、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重新約定書。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3、申請人及未成年子女之戶口名簿。
4、委託辦理者,應另附委託書、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5、戶口名簿換領規費每張30元整。
(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重新約定書」及「委託書」將另以E-mail郵寄提供您參考使用。
臺端若尚有其它疑問,歡迎來電(06-3351559)洽詢,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敬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