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姐您好:
一、有關於國內辦理結婚登記應由結婚當事人雙方向戶籍地戶政所辦理,如結婚當日適逢例假日,可提前於結婚日前3個工作日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以下為國人與外籍人士於國內結婚應提憑證明文件:(均須繳驗正本)
1、結婚書約(填具雙方當事人基本資料及2名成年人之證人於結婚書約簽名或蓋章,證人不須一同來所辦理)。
2、結婚當事人在國內現有戶籍者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外國籍者之護照或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3、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為外國籍者,須另提具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原文及中文譯本)。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並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4、換發國民身分證, 臺端如想更換照片者請另提供最近2年內彩色相片1張(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換領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
二、依 臺端所述戶籍係於台中,且結婚之一方為外籍人士在臺尚未設有戶籍,故僅得於 臺端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係辦理結登記,非公證結婚),無法於其他戶政事務所辦理。另 臺端預計於2月15日辦理結婚登記,其適逢春節放假期間,可提前於結婚日前3個工作日(即2/6.2/7.2/8)雙方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為102年2月15日;如欲於當日(2/15)辦理結婚登記者,則請 臺端事先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洽詢預約於當日來所辦理結婚登記,以便另行排定人員於當日來所受理,並通知主機點開機之相關事宜,以免影響 臺端之權益。
三、有關外籍人士之婚姻狀況證明書(單身證明),係向其國家申請後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資料(原文及中文譯本),因 臺端另一半為美國人,建請可向美國在臺協會洽詢較為妥適。
四、臺端若尚有其它疑問,歡迎來電(06-3351559)洽詢,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