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題:沒有戶口名簿可以登記結婚嗎?

  • 發表人:傅小姐
  • 發表時間:104-02-28 13:03

※國人結婚登記應提憑證明文件:
A、結婚書約。
B、結婚當事人雙方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C、國民身分證換照片繳2年內所攝彩色相片1張、換領身分證規費50元。

各位,現在問題來了,我怪又瘋的婆婆不願意拿出戶口名簿,還可以結婚登記成功嗎?

  • Re:沒有戶口名簿可以登記結婚嗎?
    • 回覆者:
    • 回覆時間:

    傅小姐您好,臺端所傳郵件,業已收悉。有關 臺端問題回覆如下:
    一、結婚登記,當事人雙方須準備各自的身分證、戶口名簿及結婚書約親自到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書約須兩位證人簽章。若結婚登記當日戶籍要同時遷移,則只能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及遷徙登記。
    二、若無戶口名簿:
    (一)若登記結婚時,戶長若未依戶籍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本所則採便民措施,於受理登記後,於戶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戶口名簿○○○年○○月○○日資料異動,未申請換領。」,再由受理戶政事務所通知戶長,戶口名簿記載事項已有變更,須換領戶口名簿。
    (二)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整。
    三、臺端若尚有其它疑問,歡迎來電(06-3351559)洽詢,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敬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