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小姐您好,臺端所傳郵件,業已收悉。有關 臺端問題回覆如下:
一、結婚登記,當事人雙方須準備各自的身分證、戶口名簿及結婚書約親自到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書約須兩位證人簽章。若結婚登記當日戶籍要同時遷移,則只能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及遷徙登記。
二、若無戶口名簿:
(一)若登記結婚時,戶長若未依戶籍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本所則採便民措施,於受理登記後,於戶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戶口名簿○○○年○○月○○日資料異動,未申請換領。」,再由受理戶政事務所通知戶長,戶口名簿記載事項已有變更,須換領戶口名簿。
(二)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整。
三、臺端若尚有其它疑問,歡迎來電(06-3351559)洽詢,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敬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