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市民你好:
一、有關辦理結婚登記應由結婚當事人雙方向戶籍地戶政所辦理,如同時辦理遷徙登記則應至遷入地戶政所辦理,如結婚當日適逢例假日,可提前於結婚日前3個工作日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以下為國人結婚並同時辦理遷入戶內應提憑證明文件:(均須繳驗正本)
1、 結婚書約(應有2名成年人之證人於結婚書約簽名或蓋章,證人不須一同來所辦理)。
2、結婚當事人雙方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3、最近2年內彩色相片1張(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換領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
二、依 臺端所述欲於辦理結婚登記時,女方之戶籍將同時遷至男方戶籍內,依規定遷徙登記須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故須請 臺端雙方當事人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並同時登記結婚,其他戶政事務所則無法受理其遷入登記;至於結婚書約女方之戶籍書寫方式,因 臺端係結婚同時辦理遷入登記,其戶籍地可填寫女方原戶籍地亦可填寫男方之戶籍地皆可。
三、另詢問結婚書約之格式一事,戶政事務所提供之結婚書約格式係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製作;故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即可。
四、臺端若尚有其它疑問,歡迎來電(06-3351559)洽詢,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