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小姐您好:
有關 臺端詢問小孩更改姓名一案,回覆如下:
1、依民法第1059條第二款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故 臺端可與男方約定變更子女姓氏。
2、依姓名條例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市) 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故 臺端於子女未成年前可以第七條第六款規定(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可申請改名一次,或以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市) 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改名可以不限次數。
3、 臺端申請改名時需具備戶口名簿,監護人身分證、印章。若申請改姓時需具備戶口名簿,監護人身分證、印章及父母雙方姓氏約定書辦理,並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