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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孩子登記

  • 發表人:張先生
  • 發表時間:102-12-10 10:05

文章內容不公開

  • Re:孩子登記
    • 回覆者:
    • 回覆時間:

    您好,子女出生時,若父母結婚未滿181天,且生母與前夫離婚未滿302天,依目前民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又依民法第1063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臺端所述之情況,應自子女出生據以推算其受胎期間,而無法從預產期來推知。
    臺端若尚有其它疑問,歡迎來電(06-3351559)洽詢,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