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I您好:
依戶籍法規定遷徙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故台端如將戶籍遷入東區,須向遷入地(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其他戶政事務所無法受理,尚請見諒。
單獨立戶所應提憑證件(均須繳驗證本)如下:
(一)原遷出地戶口名簿、遷徙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持身分證、印章共同辦理)
(二)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100年度)之房屋稅單收據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書。
如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無法繳驗正本,可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為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
(三)遷徙登記須同時換領身分證,繳交之相片,應使用最近二年內照片一張,但親自或由遷入地戶長申請,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照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者,則無需繳交相片。
(四)台端若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6)3351559洽詢,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