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愛的市民您好:
一、有關臺端所詢生育獎勵金之發放事宜,答復如下:
1.新生兒之父或母於新生兒出生前,回溯已設籍臺南市滿六個月。
2.新生兒出生登記需於臺南市,申辦出生登記時由該受理戶政事務所核符逕為發放。
3.以生母生產數計算,本胎次若為生母第一個子女並符合要點即核發新臺幣6,000元(雙胞胎18,000元);第二個子女,符合要點即核發新臺幣12,000元。
4.請注意務必於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向臺南市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方符核發生育獎勵金條件。
5.申辦證件:請持新生兒欲設籍地戶口名簿、父母身分證及印章、出生證明書(請父母約定姓名後簽名)、辦理人身分證,以上均為正本。
6.父母戶籍地為何?若該地亦有補助請先詢問比較。
7.核與對象為符合本市生育奬勵金發放作業要點之新生兒父、母。請參閱本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http://www.tnecg.gov.tw/tnecg/page.asp?id=%7b11ADFBBE-A219-4CD4-B356-C286E0E62856%7d)。
二、臺端若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本所電話:06-3351559。
三、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身體健康、愉快!
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 敬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