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小姐您好,
臺端所寄郵件,業已收悉。
有關臺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如下:
一、新生兒需於出生後六十日內於本巿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
二、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需設籍本巿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巿。
(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巿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三、符合規定者,產婦生產之第一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新臺幣六千元;第二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臺端若有相關疑問歡迎來電06-3351559。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身體健康、愉快!
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 敬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