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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遷戶問題

  • 發表人:許佳雯
  • 發表時間:105-02-10 00:28

請問:上個月才剛遷戶籍,這個月要改遷地址可以嗎?

  • Re:遷戶問題
    • 回覆者:
    • 回覆時間:

    親愛的市民您好:
    臺端所傳郵件,業已收悉。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戶籍遷徙係事實行為,其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故遷徙者有居住事實者,可隨時依實際居住之事實遷徙,如遷徙無居住事實時,若經查獲虛報遷徙者,將依戶籍法第76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之罰鍰;其戶籍並將依規定撤回至原戶籍地。
    另有關遷徙登記規定如下:
    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未成年人應由戶長、監護人或父母雙方共同為之,並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所應繳附書件如下(均須正本):
    一、遷入他人戶內:
    (一)原遷出地及遷入地之戶口名簿。
    (二)遷徙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最近二年內照片一張(換證用)。
    (三)其中有未成年人遷徙者,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一方無法申辦時,應加附同意書。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委託他人為之,並應另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二、單獨立戶:
    (一)原遷出地戶口名簿。
    (二)遷徙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最近二年內照片一張(換證用)。
    (三)其中有未成年人遷徙者,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一方無法申辦時,應另附同意書;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委託他人為之,並應另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四)設戶之房屋所有權或租賃等相關證明文件(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104年度)已完稅之房屋稅單收據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書。
    (五)戶口名簿規費每張30元整。
    三、身分證換證規費每張50元整;繳交之相片,應使用最近二年內照片一張,且須符合新式身分證之照片規格;但親自或由遷入地戶長申請,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照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者,則無需繳交相片。
    四、自103年2月5日起,實施新式戶口名簿後,戶籍資料有變動,應同時換領戶口名簿,不得人工註記。故戶口名簿若須換領,戶長未親自辦理者,請另檢附戶長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換領戶口名簿事宜。
    臺端尚有其它疑問,歡迎來電(06-3351559)洽詢,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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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敬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