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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新生兒報戶口

  • 發表人:王依庭
  • 發表時間:104-09-16 04:52

文章內容不公開

  • Re:新生兒報戶口
    • 回覆者:
    • 回覆時間:

    王小姐您好:
    有關臺端詢問出生登記事宜,依戶籍法第29條規定: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另第48條項後項規定: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臺端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請於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之法定期間至欲設籍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所需之證件如下:(皆須正本)
    1、出生證明書。(出生證明書下方有小孩約定從父或母之姓,請寫明並經父母雙方簽名或蓋章)
    2、欲設籍之戶口名簿,如遺失可由戶長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補發。
    3、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如非適格申請人者,請另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臺端若尚有其它疑問,歡迎來電(06-3351559)洽詢,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