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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地址分戶

  • 發表人:吳太太
  • 發表時間:105-09-21 17:54

你好,我想讓一位身障朋友住護理之家)寄戶口在我家,他能辦理分戶自己當戶長嗎?

  • Re:地址分戶
    • 回覆者:
    • 回覆時間:

    吳太太您好:
    有關戶籍遷徙其規定如下: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未成年人應由戶長、監護人或父母雙方共同為之,並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所應繳附書件如下(均須正本):
    一、單獨立戶:
    (一)原遷出地戶口名簿。
    (二)遷徙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最近二年內照片一張(換證用)。
    (三)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委託他人為之,並應另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四)設戶之房屋所有權或租賃等相關證明文件(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105年度)已完稅之房屋稅單收據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
    •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105年度)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書。
    (五)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整。
    二、身分證換證規費每張50元整;繳交之相片,應使用最近二年內照片一張,且須符合新式身分證之照片規格;但親自或由遷入地戶長申請,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照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者,則無需繳交相片。
    臺端尚有其它疑問,歡迎來電(06-3351559)洽詢,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台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敬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