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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事實】為正確戶籍資料,加強虛報遷徙人口查察,防範不實之戶籍遷徙,請依居住事實申請遷徙登記,以免觸法!

  • 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請確實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登記。

依據戶籍法第76條:「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依據刑法第146條:「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若以虛報遷徙取得投票權,而發生不正確投票結果或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將觸犯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爰此,提醒您辦理遷徙登記,遷徙者務必要有居住事實始能申請,切勿以身試法,為了特定目的等因素,而為不實登記,若因此觸犯戶籍法及刑法規定,將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