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齡:
1.65歲以上至99歲之長者:於民國48年10月11日前(含當日)出生之長者。
2.55歲以上至64歲法定、市定原住民:於民國58年10月11日前(含當日)出生之原住民長者。
3.100歲以上人瑞: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供之百歲人瑞名冊對象為主。
二、戶籍:
1.55歲以上至64歲原住民及65歲以上至99歲之長者︰於113年6月30日前設籍並於113年9月11日前持續居住本市未遷出仍健在者;市定原住民於113年6月30日前完成「熟」註記。
2.100歲以上人瑞︰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供之百歲人瑞名冊對象為主,並於113年9月11日前仍健在者。
三、於113年9月12日至113年10月11日歿者仍發給重陽敬老金。
四、符合上述規定者,即可致贈本年度重陽敬老金。
五、出境未入境致未能於發放期間(113年10月9日至113年11月29日)完成領取者不予發放。
六、重陽敬老禮金相關問題,請向戶籍地公所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