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轉知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及補助說明單。

旨揭補助計畫之補助對象為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懷孕四個月以上,且曾有早產、流產、難產紀錄之孕婦;分娩三個月內之產婦,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及出生三個月內之嬰兒,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