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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105年12月21日總統令修正後相關規定

有關國籍法第3條、第4條、第9條、第11條及第19條條文修正1案,業奉總統105年12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0001號令公布,修正重點節略如下:
(一)對我國有殊勳者,或有助我國利益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
(二)外籍配偶申請歸化無須提憑生活保障無虞證明。
(三)外籍配偶因家暴離婚或喪偶未再婚、扶養未成年子女者,申請歸化合法居留期間由5年降至3年。
(四)外國人歸化國籍改採先許可再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五)撤銷歸化許可前,內政部將召開審查會,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但經法院判決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