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轉知經查獲自非洲豬瘟國家(地區)郵遞寄送或網購輸入「豬肉產品」最高可罰100萬元,自111年5月20日生效。

  • 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並自111年5月20日生效。

  • 請勿自海外攜帶或網購香腸、臘肉 等豬肉產品,避免成為非洲豬瘟防疫破口,首次查獲將處郵包收件人20萬元罰鍰,第2次(含以上)將處新台幣100萬元,以加強對國際郵包夾帶豬肉產品之管理。

自111年5月20日起自非洲豬瘟疫區國家(地區)【參相關檔案】,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者,第一次被查獲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3條第8款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第二次(含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