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宣導 刊 登 日 期 相 關 連 結 103/10/30 「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外國籍人結婚、離婚登記,應提憑載有出生年月日之證明文件」 為避免當事人持憑未載有出生日期之證明文件辦理結婚、離婚登記衍生困擾,國人如欲與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外國籍人在國內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應提憑載有其出生年月日之結婚、離婚證明文件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