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4/16 | 【繳款重要說明】114年4月7日至7月17日期間首次護照申請收件案暫無法使用ATM(實體、網路)、 網路銀行、網銀APP繳費案,請留意! |
113/11/05 | 【線上換護照】自113年11月5日起 轉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實施領務局及四辦(中、南、東及雲嘉南辦事處)「有條件式線上申換護照」且「金門、馬祖、澎湖各戶所」協助代發轄內申換護照,請多加運用。 【線上申換護照】(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有條件式線上申換護照專區) |
113/10/08 | 【申請後急件】113年10月14日起 轉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已先至各戶政事務所首次護照申請,後因急需使用護照,應另案重新至外交部各受理局(處)以速件方式申辦,並辦理原申請案之退費。依據外交部113年10月4日外授領一字第1136605155號函辦理。 |
113/02/20 | 【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站式服務】戶所專用表格 全國各戶所自109年8月11日起受理,首次護照申請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領務局)服務,以戶所專用-簡式護照資料表申請,於110年2月1日起合併新表(詳最新版)。 |
112/09/14 | 【遺失繳款單補單方式】112年9月15日戶政系統版更 轉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護照申請收件案之繳款暨證明單,於繳款期限內(申請日起7個日曆天)若遺失該單,得洽原申請戶所系統寄送申請時電子信箱,請自行補印不須返回原戶所,或至原申請戶所申請補發繳款暨證明單,俾利期限內繳款,惟請勿重複繳費致領務局退費困擾。 |
112/02/17 | 【延長領照天數】112年2月20日起 因應近期國內護照收件量遽增,民眾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一站式收件領取護照天數延長為14個工作天(不含補件)。依據外交部112年2月16日外授領一字第1126600736號函 |
111/07/25 | 【通知補正或面談,逾期者】111年4月18日修正(戶政系統111年7月22日版更) 轉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護照申請收件案之繳款暨證明單注意事項「經通知需補正或面談者,倘未於三個月內補正或面談或申請退費,不核發護照且不退費」。 |
111/07/25 | 【得自行補印繳款單】110年9月25日新增(戶政系統111年7月22日版更) 轉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護照申請收件案之繳款暨證明單,可電子檔寄送申請人填寫之電子郵件信箱,遺失該單得自行補印不須返回原戶所,惟請勿重複繳費致退費困擾。*112年9月15日又再次版更如上 |
110/01/26 | 【戶所專用表格】自110年2月1日起合併新表 全國戶所受理首次申請護照一站服務通報領務局使用合併新表 |
109/07/31 | 【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站式服務】自109年8月11日起開辦 全國戶所開辦首次護照一站服務及自動通關服務 |
105/07/05 | 【在大陸護照逾期或遺失】 轉知內政部移民署|修正「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逾期或遺失由大陸或經香港澳門轉機返臺作業要點」為「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遺失或逾期返臺作業要點」,並修正全文,自即日生效。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遺失或逾期返臺作業申請須知 |
105/01/18 | 【避免修改或合成相片】 轉知外交部提醒國人!於申辦晶片護照時,應避免使用經修改或合成之相片。以免因相片與實際相貌特徵差異過大遭到退件,或於海關通關時遭遇困擾,造成不便。 |
105/01/11 | 【18歲以上得自行申請】自105年1月1日起 「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人別確認」,放寛至18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得自行申請 。 |
103/07/01 | 【任一戶所人別確認】自103年7月1日起 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人別確認。 |
100/06/27 | 【臺南37區皆可人別確認】自100年7月1日起 臺南市37區戶政事務所皆可受理「親辦護照人別確認」 轉知外交部「全面強制首次申請護照親辦」政策,「首次」申請護照者,需至外交部領務局「親辦」或親赴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由旅行業者、親屬或同事續為代辦護照。 (原臺南37區戶所業於106年7月3日整併為18個戶所) |
100/04/08 | 【人別確認試辦】自100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 推動「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民眾至試辦戶所辦理人別確認」臺南37區戶政事務所(原臺南37區戶所業於106年7月3日整併為18個戶所),全面受理「首次申請普通護照人別確認」洽公更方便,服務不打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