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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勞工局提醒 自明(111)年1月1日起勞工值日(夜)時間一律認屬工作時間 事業單位應依法核給加班費

       勞動部訂定之「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將於111年1月1日停止適用。南市勞工局提醒,自111年1月1日起,事業單位如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從事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如排定值日/夜人員),原值日(夜)之時間將認定為工作時間,如有超過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部分,即應計入加班時數內並依法給付加班費,請事業單位提前妥善規劃人力,以為因應。

       南市勞工局局長王鑫基表示,勞動部於民國74年訂定「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如果事業單位依照該注意事項所定原則,要求勞工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緊急事故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均不列入工作時間內計算。但因「值日夜班」與「加班」容易混淆,實務上易生誤解與爭議,勞動部於108年修正「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時,已一併訂定落日條款,預告該注意事項將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給予事業單位適當的緩衝因應時間。

       局長王鑫基特別提醒,自111年1月1日起,雇主如有使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將回歸勞動基準法中工作時間規定,認屬工作時間,因此,若有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要依法給付加班費,雇主更應留意加班時數上限之規定,以避免觸法。

       臺南市職安健康處處長李炫昌表示,勞動部近期亦公布修正公告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之適用範圍,指定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石化公司之輪班人員,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處理期間」或「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有工會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無工會之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輪班間隔時間由11小時縮短為8小時。同時應注意,輪班間隔時間之變更,最遲應於調整前1日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如果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不及備查的情形,也應該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敘明理由為之,相關適用之事業單位於程序面應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