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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勞工局提醒 110年12月18日公投日 雇主對於具投票權之勞工應依法給薪給假

       中央選舉委員會原定今(110)年8月28日舉行全國性公民投票,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改定於12月18日(星期六)辦理。為保障具投票權勞工得以行使權利,勞動部前已指定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南市勞工局提醒,12月18日公民投票日當日,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不另外給假。如雇主因應業務需要,須使勞工於當日出勤,雇主亦應依法計算出勤工資。

       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中選會公布公投投票日由原定今年8月28日改定於12月18日舉行,因此具有投票權人仍以原投票日(8月28日)有投票權資格者為限。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中所定的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放假時間為當日0時至24時止,凡具有投票權者,雇主均應依法給薪給假。如雇主因應業務需要,須使勞工於當日出勤,雇主亦應依法計算出勤工資。由於投票權僅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為協助事業單位更了解相關規定,勞工局職安健康處列舉以下幾種情形,供事業單位於計算薪資時參考。

一、該日為「原定工作日」,則具有投票資格之勞工,雇主應予給薪及給假。如欲使勞工出勤時,應注意不得妨礙其投票權之行使,而出勤時數雇主應另加倍發給工資。

二、該日為「原定休息日」,則勞工原本即無出勤之義務,雇主不用再行給予補假。惟如當日雇主有使勞工出勤,除不得妨礙投票之權利行使,其出勤時數除應計入每月加班時數計算外,應再依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給。

三、勞工為「前一日(17日)」之中、夜班人員,則跨至18日0時「後」之出勤時數,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如該班次有正常工時以外加班之情形,應以1.34倍或1.67倍以上標準發給延時工資。

四、勞工為「當日(18日)」之中、夜班人員,則於該日24時「前」之出勤時數,雇主應另加倍發給。

五、「當日(18日)」為勞工之例假日,雇主除應照給工資外,應特別注意,除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情形外,雇主不得使勞工出勤。

       臺南市職安健康處處長李炫昌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另近期亦有事業單位來電詢問擔任選務工作之勞工,於講習及投票期間應如何給假疑義,現行勞動法令中,尚未有勞工擔任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時,雇主應給予公假之規定,但從事選務工作屬公益之性質,仍鼓勵事業單位給予有擔任選務工作之勞工朋友,於事後有休憩機會,以利體力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