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提升高品質服務 落實勞工權益保障 勞工局辦理調解人暨調解委員研習會

     為實踐黃偉哲市長「希望家園」的施政理念,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增進勞資爭議調處人員在實務處理爭議之能力及技巧,提昇其專業知識,並提供勞資雙方更高品質之服務,落實勞工權益之保障,特規劃辦理調解人暨調解委員研習會,今(8日)於善化啤酒廠辦理第1天的課程共計調解人、調解委員及各市級總工會理、監事50餘人出席與會。

     勞工局王鑫基局長表示, 110年1月至12月勞工局總計受理勞資爭議案件計1,511件,調解成立有1,084件,調解不成立427件,成立率71.7%。王鑫基局長特別向各調解人及調解委員感謝其熱心服務,以中立之立場調處勞資爭議案件,勞工信賴勞工局解決勞資紛爭之迅速及有效性,調解人居中扮演調處之角色,功不可沒。

     本次研習會分2天進行。今(8日)邀請勞工保險局臺南市第二辦事處林管洛主任及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林敏雄常務理事擔任講座,講授課程內容計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重點說明及相關案例分享」、及「勞資爭議調解技巧及仲裁機制推動」等議題。

     講師林管洛主任向與會人員說明,為增進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權益保障,政府以專法形式,將既有職業災害保險規定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除擴大納保範圍,提升各項給付保障外,並整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於110年4月30日公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並自111年5月1日施行,藉由強化職業災害預防機制,並積極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以重返職場,讓在第一線工作的勞工,獲得最完整的工作安全保障,並以實務案例說明勞工保險局審定職業災害傷病及失能給付。另講師林敏雄常務理事說明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訂「調解」及「仲裁」均屬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一環,相較於調解制度只要勞資一方提出申請即可受理,仲裁制度門檻較高,除非是屬於禁止或限制罷工的行業,其餘行業均須雙方當事人同意才能申請,但若作成仲裁判斷與法院判決具有同一效力,程序中和解,也等同調解成立效力,林講師並以其同為調解人之角色,分享其如何促成勞資雙方於調解不成立後合意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仲裁。會後並舉行綜合座談進行雙向溝通,出席人員均表示收穫豐富,研習會圓滿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