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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部分規定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勞動福1字第1120153451號

修正「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部分規定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四、本補助每年分二期受理申請,雇主應於下列期間內向各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第一期: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二月二十八日(閏年為二月二十九日)止。

(二)第二期: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六月十五日止。

五、補助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填寫申請書表,填寫完後列印,並於前點所定申請期間內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向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單位為分支機構或附屬單位者,亦同。

(二)檢具文件:

1、哺(集)乳室:

(1)申請書(附件一之一)。

(2)實施計畫(附件一之二)。

2、托兒設施:

(1)申請書(附件二之一)。

(2)實施計畫(附件二之二)。

(3)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附件二之三)。

(4)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一份。

3、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與其他雇主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者,除前目所定文件外,應併同檢附下列文件:

(1)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員工子女契約書影本。

(2)收托其他簽約雇主員工子女名冊(附件二之四)。

4、托兒津貼:

(1)申請書(附件二之一)。

(2)實施計畫(附件二之二)。

(3)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附件二之三)。

(4)受僱者子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之證明文件(附件二之五)。

(5)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證明文件、資料。

5、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

(1)申請書(附件二之一)。

(2)實施計畫(附件二之二)。

(3)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附件二之三)。

(4)居家式托育人員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前款第四目之5所定雇主補助托兒津貼證明文件,申請前尚未發放者,應檢附雇主補助受僱者托兒津貼計畫或辦法等相關規定;申請前已發放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印領清冊(附件二之六)。

2、委託金融機構支付證明文件。

六、補助審查作業如下:

(一)審查程序:

1、地方主管機關應確實審查申請補助單位年度計畫,審查通過者,並於下列期限前,送本部審核:

(1)第一期: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2)第二期:每年七月十五日前。

2、依前款送本部審核之案件,應載明審查結果,並將審查核定案件之書表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及承辦人職章,註明地方主管機關以預算補助辦理該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措施之情形。

3、本部審核前款案件,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並兼顧國家對興辦中小型經濟事業者應予以扶助,保護其發展之意旨,得斟酌補助單位之規模大小、給付能力以及經營成本等實際情狀,本於行政裁量,針對個案酌予補助或不予重複補助。

(二)審查重點:

1、申請補助項目是否符合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規定。

2、申請單位未違反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相關規定,並經查核屬實。

3、申請單位所應檢附證明文件是否均符合規定。

4、無重複申請補助情事。

七、補助款處理規定如下:

(一)補助總數比率原則以不超過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並應專款專用。

(二)為鼓勵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興辦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針對僱用員工九十九人以下(含九十九人)者優先補助,或另有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者,對於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之實支數提高補助上限比率為百分之九十辦理。

(三)補助款支用單據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定外,有關哺(集)乳室、已設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均以當年度為限。

(四)接受補助之雇主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按進度確實執行,有變動者,應報經主管機關同意,違者不予補助或刪減補助;年度結束後除已發生權責者得依規定報准繼續執行者外,應即停止支用,並予繳回;接受補助托兒設施之雇主,經營策略改變或計畫停辦時,應主動告知地方主管機關。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撤銷該案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接受補助之雇主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接受補助之雇主於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八)接受補助之雇主,其辦理結報及撥款方式如下:

1、托兒津貼:

(1)依本部核准金額,於每年度十月二十日前開立收據及檢附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完整支用單據正本、成果報告表(附件二之七)送至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支用單據包括印領清冊(附件二之六)或委託金融機構支付證明文件。

(2)雇主檢附支用單據正本有困難時,應檢附支用單據影本,於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並由承辦人員蓋章,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2、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

(1)依本部核准金額,第一期之申請單位應於每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第二期之申請單位應於每年度十月二十日前開立收據,並檢附本部補助項目設置設備之支用單據正本(支用單據黏存單須由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蓋章)、成果報告表(附件一之三、附件二之七),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2)雇主檢附支用單據正本有困難時,應檢附支用單據影本,於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並由承辦人員蓋章,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3)本部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適當處標明「勞動部○○年度經費補助」字樣,並檢附照片辦理核銷。

3、雇主依前二目規定辦理結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不予受理:

(1)逾前二目所定結報之期限(以掛號郵寄辦理者,以郵戳為憑)。

(2)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九)接受補助之雇主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依前款規定檢附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十)接受補助之雇主依第八款規定檢附支用單據影本,且留存支用單據正本者,應妥善保存正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資料。如發現接受補助之雇主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損毀、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其申請之補助案件酌減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一)接受補助之雇主係使用政府補助款,依稅法規定本部將開立所得扣繳憑單予接受補助之雇主,辦理申報事宜。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169/ch08/type2/gov82/num20/Eg.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