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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得約定之事項

  今日是假期最後一天,打起精神,帶著嶄新的心迎接明天上班日!!讓我們來了解團體協約得約定哪些事項呢?依據團體協約法第12條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之事項如下方圖片裡所述。

  團體協約是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且團體協約之協商,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

  勞工局為落實黃市長為勞工建立尊嚴勞動及安全的友善職場環境,在強化工會協商權方面,積極推動入廠輔導事業單位與工會瞭解團體協約,提升事業單位與工會自行溝通與協商之能力。

  王鑫基局長表示在進行協商的過程中,勞資雙方可充分體現勞資和諧、共生共榮的真諦,簽訂團體協約亦可保障勞資權益,提高企業形象。

團體協約得約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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