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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兒童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相關規定

       再過幾天,就是國人慎終追遠的重要節日-清明節,今年清明節及兒童節剛好為同一日,依規定兒童節應於清明節前一日放假,如企業「比照政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該2節日又遇到休息日及例假日,依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應給予勞工補假,經調整後,即形成「4/2日兒童節」、「4/3日休息日」、「4/4日例假日」及「4/5日清明節」4天連續假期。

       勞工局王鑫基局長提醒,依照勞基法規定,國定假日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果企業比照政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因雇主工作上之需要,徵得勞工同意,在本次連續假期中有出勤的情形,要特別留意給薪方式。舉例而言,如果勞雇雙方約定薪資為月薪36,000元,則每日工資額為1,200元,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勞工於上述4日假期均休假,雇主應照給每日1,200元之工資。惟若4/2日及4/5日有出勤之事實,於8小時內不論出勤多久,雇主均應再加給1日1,200元之出勤工資。如果是在4/3日出勤,則雇主應以每小時150元為計算基礎,依實際出勤時數,分別以4/3倍(前2小時)、5/3倍(第3-8小時)及8/3倍(第9小時起)計給出勤工資。至4/4日為例假日,除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形發生外,雇主不得使勞工出勤。歡迎各位市民朋友下載或分享勞工局製作的的圖卡,作為給假給薪之參考,也預祝大家清明節及兒童節連假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