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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規定: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