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工會法第27條規定◎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下列事項,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一、工會章程之修改。二、財產之處分。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依據工會法第27條規定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
◎但下列事項,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