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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依據工會法第27條規定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

◎但下列事項,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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