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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紀錄登載常見的違反樣態

紀錄勞工出勤時間至分鐘為止,是法令課予雇主之強制義務,其目的在能「確實計算」勞工工作時間,並作為核算勞工工資的依據,因此,雇主應忠實逐日詳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以保障勞工權益。
勞工局王鑫基局長表示,根據去年裁罰勞基法案件分析,違反勞基法第36條第6項,「出勤紀錄未詳實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是本市去(109)年雇主常見違反勞基法樣態第二名,亟需加強宣導。惟裁罰法條內容雖以違反「未記載至分鐘爲止」裁罰,但事實上進ㄧ步分析,違反上述法條內容又有許多不同的違反樣態,不僅僅是漏列分鐘,其中又以「未符事實」、「未載時間」、「漏未記載」等三類情形,為常見違法情狀,因此提醒雇主應特別留意,確實依法辦理,若違法者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不可不慎。
另外也提醒雇主,近期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部分企業採取居家或遠距辦公,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勞工出勤時間,例如:APP、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等工具,以符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