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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第35條之保護

依據工會法第35條規定,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