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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天然災害發生勞工符合規定未出勤時雇主4不原則

        夏季正值颱風豪雨來襲的季節,如天然災害發生時,事業單位應考量天候狀況、勞工安全等因素,不得強迫勞工於天災發生時出勤執行職務,尤其是外送工作者、賣場人員等,以免發生無法承擔之風險。
        勞工局王鑫基局長提醒,針對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出勤及工資計算,雇主應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辦理,颱風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此外,為避免爭議,建議除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勞雇雙方可參照該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如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仍應參照要點辦理,以維護雙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