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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修正重點

        特定化學物質特性屬高毒性、高刺激、腐蝕性,可能藉由吸收滲透進入人體,進而影響身體其他器官機能,甚至造成中毒死亡,雇主使勞工在執行特定化學物質作業時,務必落實職安法相關規範。
        勞工局局長王鑫基表示,勞動部為強化特定化學物質作業管理,確保勞工健康,已於110年9月16日修正發布「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部分條文,本次修正重點包括新增部分化學物質;新增局部排氣裝置應由經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並製作設計報告書與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新增因應漏洩設置之搶救組織及實施之急救、避難等訓練辦理週期,並應留存紀錄及保存年限,以及勞工有暴露危害之虞時,應使勞工確實使用相關防護具等。為使避免雇主過大衝擊,已針對部分修正內容明定緩衝期間,提醒雇主提前因應,修法細節內容請參閱職安署公告(https://www.osha.gov.tw/1106/1113/1115/34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