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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第 23 條,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或會員代表。


標籤:#工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