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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勞動部於民國74年訂定「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若事業單位依照該注意事項所定原則,要求勞工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緊急事故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均不列入工作時間。但因「值日夜班」與「加班」實務上易生誤解與爭議,勞動部於108年預告該注意事項將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勞工局局長王鑫基提醒,自111年1月1日起,事業單位如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從事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如排定值日/夜人員),原值日(夜)之時間將認定為工作時間,如有超過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部分,即應計入加班時數內並依法給付加班費,請事業單位提前妥善規劃人力,以為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