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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申請聘僱第2類外國人或中階技術外國人者,應辦理入國通報喔!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及第47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第2類外國人或中階技術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請檢附下列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喔!!

1.外國人入國通報單。(正本1份、影本1份)

2.外國人名冊簡表(需貼照片)。(正本2份、影本1份)

3.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正本1份)

4.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暨生活管理人員名冊(生活管理人員名冊外國人未滿10人無需檢附) (正本1份、影本1份)

5.外國人委託管理契約書(事業單位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外國人)(影本1份)

6.委託書(非雇主本人辦理及領取)。(正本1份)

7.郵寄申請者及親自送件請附回郵信封 。

🔹受理方式:親送、郵寄或經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https://fwapply.wda.gov.tw)上傳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