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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遇例假或休息日是否仍須補假

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但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均應休假,如遇到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日期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勞工局長王鑫基提醒,因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也會有所不同,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