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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動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今(111)年5月1日施行,外籍漁工為該法及「勞工保險條例」規範之強制投保對象

  雇主如未依規定申報外籍漁工加保,除將面臨勞工保險應核處未加保期間應負擔保險費之4倍罰鍰外,自111年5月1日起,將依災保法規定併核處新臺幣2萬至10萬元罰鍰,並將公布雇主姓名及違規事由,又經限期改善如未改善者,可連續處罰。另雇主未辦理外籍漁工加保致未能申請保險給付,因涉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6款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情事,將依法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管制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