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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動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業經勞動部111年8月10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105118071號令修正發布

一、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2條、第45條及第72條規定辦理。

二、為使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下稱工資切結書)第2點「仲介費」部分明確規範係由移工來源國所訂定,且避免部分移工來源國認為移工尚未出國前,無論是否有委託我國仲介機構辦理,因填具工資切結書後,即需負擔工資切結書第5點之服務費,故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工資切結書第2點第1款仲介費之說明,明確規範該項仲介費用由勞工輸出國規定及查證。
(二)整併第3點及第4點,將外國人來臺所需費用及借款,應由勞工輸出國查證,並請外國人確認。

(三)第5點變更為第4點,並修正第1款服務費之說明,使服務費規範明確。

三、又工資切結書之各語言版本請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首頁-為民服務-下載專區進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