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勞資爭議】 如果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可以申請仲裁嗎?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規定,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但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時,非經同條項所定機關之核可,不得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