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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 團體協約如何生效?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簽訂團體協約,除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為之者外,應先經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或通知其全體會員,經四分之三以上會員以書面同意。 未依前項規定所簽訂之團體協約,於補行前項程序追認前,不生效力。團體協約簽訂後,勞方當事人應將團體協約送其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或終止時,亦同。下列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取得核可,未經核可者,無效: 一、一方當事人為公營事業機構者,應經其主管機關核可。 二、一方當事人為國防部所屬機關(構)、學校者,應經國防部核可。 三、一方當事人為前二款以外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但關係人為工友(含技工、駕駛)者,應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