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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中,復議之條件及運作程序疑義?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資會議決議事項,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如不能實施時,得提交下次會議復議」。該條文所稱「復議」就勞資會議本身而言,係就所決議之事項要求工會或事業單位有關部門辦理,各該工會或有關部門於接獲該決議或依決議辦理時,如認有不能實施或實施確有困難時,有復議之問題。至復議之條件及運作程序,該條文除對理由「決議事項如不能實施時」及條件「提交下次會議」已有明定外,餘未作特別規範,各事業單位勞資會,如認有予明確規定之必要,可本勞資會議協調合作之精神,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