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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0年12月1日起,移工入境應投保COVID-19醫療保險。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邊境檢疫政策,自110年12月1日起入境之移工,應由雇主於入境前為其投保確診COVID-19醫療保險。

  雇主應為移工投保為期30日,理賠金額最高新臺幣50萬元之醫療商業保險,並自移工入境日起生效,其重點如下:

  1. 雇主聘僱移工人數為5人以上:由雇主擔任投保單位,以團體保險方式為移工投保,移工為被保險人。
  2. 雇主聘僱移工人數為4人以下:由移工擔任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出具委任書授權雇主代理投保(即仍由雇主負擔保費),且雇主須切結自願無償墊付保費並放棄償還請求權(即不可於移工入境後要求移工付費或自工資抵扣保費)。
  3. 另移工(被保險人)須於入境前簽具同意書,同意確診收住醫療機構隔離治療時,由保險公司直接理賠予醫療機構。

  自110年12月1日起入境之移工,應由雇主為其完成確診COVID-19醫療保險之投保後,於移工入境前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站上傳載有移工(即被保險人身分)之購買保險證明文件,未為移工投保並上傳投保證明者,無法安排移工入境。

  相關文件可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及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