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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日出勤,南市勞工局提醒工資、出勤注意事項。

  下周一(10月10日)日為國慶日依勞動基準規定為法定的國定假日,係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節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者,應依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勞工局局長王鑫基表示,假設事業單位上班日是比照公務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本次即形成「10月8日休息日」、「10月9日例假日」、「10月10日國慶日」3天連續假期。10月8日為休息日,如有出勤,應依休息日加班費之計算方式計給;10月9日為例假日,除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形發生外,雇主不得使勞工出勤;10月10日為國定假日,如有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臺南市職安健康處處長李炫昌表示,為避免事業單位混淆,勞工局特別羅列下列四種情境,供事業單位參考運用:假設事業單位上班日是比照公務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勞雇雙方約定薪資為月薪36,000元,經換算後,則每日工資額為1,200元,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

(1)10月8日性質為「休息日」,若勞工於該日出勤,雇主應以每小時150元為計算基礎,依實際出勤時數,分別以4/3倍(前2小時)、5/3倍(第3-8小時)及8/3倍(第9小時起)計給出勤工資。(4) 10月9日性質為「例假日」,除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形發生外,雇主不得使勞工出勤。(3)10月10日性質為「國定假日」,應休假,雇主應照給每日1,200元之工資。(4)若10月10日有出勤之事實,於8小時內不論出勤多久,雇主均應再加給1日1,200元之出勤工資。

  如有相關勞動權益問題,歡迎電洽專線06-2996922或06-6322231 分機6855-58,也可逕洽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8樓或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10樓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