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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轄內社福機構-繻愛希望教育關懷協會案件本局處理回應

       有關轄內社福機構-繻愛希望教育關懷協會因故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臺南市政府於本年度(112年)2月1日立即派員實施調查,發現涉有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及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等勞動相關法令,將裁處罰鍰共45萬元。

       勞工局局長王鑫基表示,本案雖於調查階段時,業者主張其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係屬一年一簽之定期契約,惟審視勞雇雙方所約定的工作型態與性質屬不定期契約,故其與委託單位之勞務採購契約期滿而未能續聘所屬之勞工,即應依法予以資遣,不得以契約期滿而拒絕或規避給付資遣費。業者未依規定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之法定期限內發給新制資遣費以及勞工特休未休日數工資,已分別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等規定,分別裁罰新臺幣30萬元以及2萬元,合計32萬元整。

       另查繻愛希望教育關懷協會已於111年12月31日資遣員工46人,未依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勞工局已裁處新臺幣10萬元在案;另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未辦理資遣通報,處罰新臺幣3萬元。

       局長王鑫基進一步說明,業者未在大量解僱勞工前60日,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亦未於契約終止前10日向主管機關辦理資遣通報,甚至也未發給資遣費與特休未休工資等情事,為落實黃市長的希望家園政策及保障轄內勞工之相關權益,將提供勞工相關之協助,本案依規定裁處在案,以督促雇主應確實遵守相關勞動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