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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市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將於本(112)年10 月1日正式實施

一、依環境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4月28日「一次用飲
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三第一款規定,
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其實施日期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發布
實施,先予敘明。
二、上開飲料店係指從事茶、咖啡或冷熱飲等飲料販售或調理
供應顧客飲用之行業,茶飲店、咖啡店、冷熱飲店及攤商
(鋪、販)均屬之,再本市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
杯之實施日期業經核准發布為1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