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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特別保護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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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特別保護
 
 
Q何謂童工?top
A:
一、依據勞基法第44條之規定,所謂之童工,係指「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
二、僱用童工,依據勞基法第46條之規定,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三、此外,依據勞基法第47、48條之規定,必須注意以下事項: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且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以及例假日工作。
 
 
Q:事業單位招收技術生之報備疑義?top
A:
一、依據勞基法第64條之規定,稱技術生者,係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二、依勞基法第65條之規定,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且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三、另依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相關訓練費用。
 
 
Q: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若欲留用,有無時間限制?top
A:
依據勞基法第67條之規定,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可留用,但應將該技術生之勞動條件、待遇等同於和其有同等工作之勞工相同。且如果雇主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Q:雇主聘用女工時,有哪些限制?top
A:
一、雇主不可以讓女工在晚上十時到隔日早上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假若雇主經工會同意,或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有以下兩項配備時,則例外允許: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二、上述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三、上述之例外允許事項,如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四、若是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無上述之限制。
五、前述所論之例外,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Q:產假要如何給假?top
A:
一、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4 星期,(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故該假期內如遇星期例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包括計算在內。
二、產假期間工資計算:女工受僱工作在 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第 2 項)
三、女性受僱者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雇主不得拒絕之。 惟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
四、受僱者依規定請產假時,機關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Q可否分娩前開始請產假?top
A:
查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女工如於產前4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另現行勞工法令並無產前檢查假之規定,勞工如需產前檢查,可以請特別休假或以事、病假方式處理。
 
 
Q:可否安胎休養請假?top
A:
一、為落實人性化勞動條件及保障懷孕勞工的勞動權益,新增訂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規定,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該條文自99年5月6日生效。
二、此次修正可避免有流產之虞的懷孕勞工,因無假可請,而被迫退出勞動市場。依原「勞工請假規則」規定,未住院普通傷病假1年內為30日,修正後經醫生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安胎休養期間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住院傷病假最長可請1年,但並非安胎假一律為1年,且非每位懷孕受僱者皆需請安胎休養,另亦無雇主額外給薪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