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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請假

 
問題
附件

 


 

捌、請假

 

Q:勞工可以請哪些假?top
A:
請假事由
得請假之日數
工資給付標準
婚假
八日
工資照給
 
 
喪假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
八日
 
 
 
 工資照給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六日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
三日
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修養者,得請普通傷病假
未住院者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工資折半發給。領有勞保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
住院者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事假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不給工資
公傷病假、公假
依實際而定
工資照給
 
 
Q: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top
A:
一、依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本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二、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Q:雇主於勞工下班後,利用通訊軟體交辦工作,是否納入工作時間計算?top
A:
依勞基法規定,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即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
雇主如有於工作時間以外,以通訊軟體、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仍應認屬工作時間,並受勞基法有關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例休假規定之規範。
依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勞工若於工作場域外應雇主要求提供勞務,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的起迄時間,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佐證,送交雇主補登載工作時數,雇主應依法補登工時並給付工資(含延時工資或休假日出勤工資)。另,依勞基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勞動部1031020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220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