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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基層扎根廉政工程---廉政細工勞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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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基層扎根廉政工程廉政細工-勞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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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掌理勞工行政事務,業務上,主要負責執行勞工法規政策、勞安福利、勞動條件、勞資關係爭議之協調、調解、仲裁事項、產業、企業、職業工會的籌組及輔導、工會會務評鑑、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以及性別工作平等相關業務;在各項業務執行上,涉及資方與勞方各項角色權益,因此若發生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與任一方勾串,在資訊不平等上,將使另一方衍生生命財產等安全虞慮,謹將勞工行政業務可能衍生之弊端類型說明如下:

類型編號:105121601

類型名稱:偽造事業單位資料後,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發放程序,詐領勞工退休準備金3,329萬元:

某縣市政府勞工局科員知悉勞工退休準備金領取程序,利用職務上負責辦理勞退準備金之機會,偽造事業單位有關資料,假冒歇業或解散之事業單位雇主身分,變造申請文書與印鑑等資料,並勾結仲介與人頭勞工,詐領勞工退休準備金共3,329萬元。

經檢視本案冒領過程,上開弊端可藉由健全員工申請「全國勞工行政資源管理整合應用系統」使用管理措施,對資訊管理系統開放權限嚴格控管,離職或業務變更則同步調整系統開放權限,避免基本資料外洩。又本案以變更印鑑為關鍵性程序,因此欲變更印鑑者,同步查核原始申辦文件,善盡審查義務,並協調臺灣銀行職務協助,以達雙重確認制度,另組成稽查小組不定期執行勾稽比對之稽核工作,定期討論檢討違失個案,希冀藉由增建並落實相關審核之程序,以降低風險發生機率。

 

 

類型編號:105121602

類型名稱:利用執行勞動檢查之機會,偽造會談紀錄表,詐領公共安全獎金

某縣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檢查員,負責受理並執行勞動申訴案件之衛生檢查,其知悉若至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單位執行勞動檢查,可依「執行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工作獎金支給要點」,支領工作獎金,因此,該員便利用至「非」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定之事業單位執行勞動檢查之機會,要求該受檢單位人員在空白之會談紀錄表上簽名後,再自電腦系統中,選取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單位,並將該事業單位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代表人之相關資料,填載至前開空白之會談紀錄表內,再交由不知情資訊人員輸入電腦內,依上開檢查紀錄核發公共安全獎金。

本案發生之主因,係熟稔公共安全獎金領取程序漏洞,致萌生貪念,以非受檢事業單位員工之簽名,套用電腦系統中選取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單位。因此本案可將勞動檢查勤務結果公開揭示,並以電話查詢該受檢單位人員,加以複核並查證會談紀錄表上簽名及時間之正確性,與比對表單簽名欄與受檢事業單位人員是否相符,透過監督程序上的完備,建構透明機制,利用受檢公司自身勞工,與廣大公民媒體社會輿論,發揮興利防弊之共同監督之力量。

 

類型編號:105121603

類型名稱:某縣市政府勞工局公務員,藉故拖延並刁難不諳勞退準備金申辦流程之民眾,詐得各項非準備金案件申請之不相關費用:

某縣市政府勞工局承辦人,利用負責承辦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下稱:勞退準備金)業務機會,陸續以「勞工遣散費計算錯誤」、「遣散費帳目紊亂致其無法核對」及「帳目雜亂無法核准」……等理由,藉故拖延並刁難不諳申辦流程之民眾,致使其申請勞退準備金進度遲滯不前,並要求民眾支應各項非準備金案件申請之費用。

本案民眾所經營之公司解散,又因旅居日本,急欲申辦領回勞退準備金,該位承辦人便利用其亟欲儘快處理勞退準備金之心理,藉機訛騙民眾。本案若可訓練服務櫃臺志工,熟悉各項法定申辦流程,製作簡單問答題庫,與大型看板公告說明,使需求民眾容易取得各項申辦資訊,由志工指引進行潛在監督,異常案件亦可充分掌握,增加監督力量達到興利革新之功效。在內部作為方式,避免是類人員久任一職,適時採取預防性調整與職務輪調,並落實代理人制度,舉辦個案法治教育研習課程,進行個案案例檢討,積極達成內化廉能觀念之建立,最後再行建構外部風險監督管道,利用不同申訴管道實施,如1999市民熱線、市長信箱、局長信箱,鼓勵勇於舉報,降低弊端風險發生機率,防止是類手法的再次發生。

 

 

類型編號:105121604

類型名稱:某縣市政府勞工局約用人員,利用辦理輔導中小型企業職場安全計畫之機會,詐領輔導費用:

某縣市政府勞工局辦理輔導中小型企業職場安全計畫,依執行計畫領取月薪之某專責約用人員,與輔導員串聯,由專責人員代替輔導員輔導、簽名,聯合詐領輔導費用。

本案專責人員與輔導員交情甚好,又缺乏守法觀念,加上被輔導之事業單位,對於進行輔導之人員不熟識,不知專責人員係代輔導員簽名之情事,或者,係礙於權勢壓力,雖知道有冒名之情事,卻忍氣吞聲而未行檢舉。因此,本案防弊上,可於執行輔導前,事先行文事業單位,告知將前往輔導,且教育事業單位,被輔導時身分辨識之重要性,配發輔導員識別證件,以供身分查核,同時要求同仁及輔導團成員當場填妥輔導表單一式二份(二聯單)給事業單位代表簽名後,交付第二聯給事業單位代表,間接防止代為簽名之情形;最後建置內部與外部監督機制,對內建置機關抽查考核制度,事後抽查比對輔導表單之簽名欄,檢視輔導員簽名筆跡是否相符,並針對約用專責同仁要求其輔導表單在輔導後隔日陳核,且必須以輔導表單正本請款,輔導費亦採取直接撥入輔導員帳戶,以避免冒領情事再度發生;對外則定期上傳輔導事業單位表單文件,以公開力量來揭示輔導結果,建構透明機制,發揮興利防弊之效能。

 

 

類型編號:105121605

類型名稱:勞動條件檢查員辦理勞動條件檢查業務,明知發現有不合格處,卻仍接受招待喝花酒與贈禮,以致衍生弊端之情事:

某機關勞動條件檢查員,收受長官指派申訴案件後,奉派進行安全衛生檢查,明知發現有不合格處,卻未依法開罰,亦因交情熟稔(具有前服務單位之利害關係),而接受性招待與贈禮。

本案可透過建置內部多重考核機制與外部透明化監督力量,來加以防弊:對內建置訪查後之抽查考核制度,督促檢查員依規定查填訪查表件,依時陳核報表,並由第二位勞動條件檢查員不定期查訪與抽查,作成書面資料,確認查訪情形及當日與業者間互動狀況;外部方面,定期上傳網路相關表單文件,讓受檢單位內部勞工,可由網路公告來監督受檢單位輔導結果,化為無形中的內部監督力量。另外,建立迴避禁止之道德防火牆,確認檢查員所承接之案件與自身是否具有利害關係,並簽立迴避禁止之切結規定,如有利害關係之情況存在,勞動條件檢查員應主動向長官報告,並由長官重新分派案件,復利用科務會議,進行個案檢討與教育,養成廉政時事案例檢討與輪流分享新聞之交流,藉由同仁間腦力激盪,使查察人員了解法令,並遵守相關規定,以杜絕藉由外勤機會發生不當行為的可能性。

 

 

類型編號:105121606

類型名稱:某機關承辦員辦理勞務採購,不當收賄而衍生洩漏評選委員之洩密情事:

某機關承辦員A,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100萬元以上廣告宣傳勞務採購案件,B主管係評選委員,C投標廠商為取得標案,透過與承辦A平時合作關係,贈以3C簡報錄音筆等價值1萬元產品,後順利由A口中得知B主管為採購案評選委員,C投標廠商再行賄賂贈送B主管內裝有新臺幣5萬元之茶葉禮盒,希望B主管於評選時將其分數評為最高分以取得標案,B主管收下禮盒並允諾幫忙,經採購評選後,由C廠商順利得標。

為防止是類評選委員洩密之情事,宜不斷教育宣導評選委員屬法律上授權公務員的法律觀念,播放防制貪瀆光碟,針對評選委員容易誤蹈的犯罪法令持續宣導,並由內部設計評選委員防弊措施,強制要求評選委員報備登錄程序,並告知退賄的標準作業流程,提供一個退賄機制,在採購一開始的流程中,就告知每一位評選委員,若收到廠商的賄款,需將財務交給政風主任,由政風來執行退賄的動作。整個標案之採購期間,掛置布條並公開揭示送禮、餽贈等行為之強制報備登錄程序,使採購人員與廠商彼此保持適當分際,禁止不必要之接觸,違者將一律公開……等預警性強力揭示手段,以達嚇阻作用。續行研擬評選名單公告機制,參照最有利標評選委員名單公告之精神,經評選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可先行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製作相關配套措施,另針對風評或是操守不佳委員,及時刪除並更新名單,最後則是建立暢通之申訴、檢舉管道,鼓勵勇於舉報,防止採購弊端之發生。

 

 

類型編號:105121607

類型名稱:某縣市政府職訓就服中心主任,接受關說,使未通過考試人員,順利通過考試,衍生試務機密洩漏情事:

某縣市政府職訓就服中心主任,明知辦理約聘(僱、用)人員考試應以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為之,卻不當接受關說,且施壓並指示下屬公務員,將考題製表列印,並責令傳達分數不夠時竄改成績,以達錄取標準。

本案針對防止試務機密洩漏之風險因應,可由命題委員預先擬定多套試題,後以密件方式逕送縣市政府政風處,於考試前由縣市政府政風處自其中抽選試題套題,考試當天才交給各試場口試委員及試務工作人員。另外為防止口試委員洩漏,請各用人機關提供23倍口試委員人員名單、其他機關(單位)(縣市政府人事處、秘書處、研考會及勞工局),原則上各提供4-6人口試委員人員名單,所有的口試委員均需簽立「保密與迴避聲明書」。「口試委員名單」及「口試委員保密與迴避聲明書」以密件方式,逕送縣市政府政風處,於考試前由縣市政府政風處自其中抽選口試委員,考試當天才公布口試委員值勤之試場。最後在防止考試成績洩漏的作法上,於考試當天,針對「口試委員評分表」及「計算成績電子檔」等文件,請試務人員負起文件保管責任,送交後務必經試務組點收無誤後方可離開,並統一發放隨身碟存放「計算成績電子檔」,各試務人員勿私自留存。

 

 

類型編號:105121608

類型名稱:某縣市政府勞工局外勞查察人員,於辦理外勞入國通報查察時,未確實辦理實地訪查,卻偽造訪查表件,詐領差旅費情事:

某縣市政府勞工局約用查察人員,嚴重積欠訪查工作量,又因自身缺乏法律觀念,拿舊資料抄到新表格以抵充檢查量,未確實辦理實地訪查,最後再行捏造與實際不符之出差事由敷衍,報支出差旅費。

本案未詳實審核訪查表件,發現積欠訪查工作量與文件缺件,卻令該位查察員儘速補齊,未能察覺內容有異,逕予以核章。因此,防弊上可由平日加強查察非法外籍勞工及督導雇主之訪查,針對仲介公司對外籍勞工之管理進行訪視與不合格複查,確實於事前規劃訪視對象,並與「全國外籍勞工動態查詢系統」勾稽,避免再次發生以先前查過的報表,來假造新的查察訪視報表情形。   審查訪查表件上,督促人員依相關規定查填訪查表件,取得受檢查人之親自簽名,且須依時陳核報表,確實採用正確訪查表件,始得報支出差旅費;最後則利用輔導查訪機構或召開業務聯繫會報時機,進行教育訓練宣導,定期針對違背或不違背職務等收賄案例與態樣,及其他貪瀆犯罪類型,製作個案式實例教育,使同仁知所警惕,反覆互相提醒同仁與主管,涉貪後果之嚴重性,期以降低藉由外勤機會,發生風險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