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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圖卡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南市勞就字第10003149670號令訂定,並溯及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南市勞就字第1041156200號令訂定修正第五點

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創業,並減輕其創業負擔,並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及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及補助準則第三條規定,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以下簡稱利息補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規定並向銀行辦理創業貸款者,得向本局申請利息補貼:
(一)設籍並居住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年齡在二十歲以上未滿六十歲者。
(三)具有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者。
(四)經銀行核准創業性貸款者。
(五)創業未滿一年者。
(六)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所經營行業,其稅籍應設於本市,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取得營業許可者。
(七)未曾獲政府機關創業性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者。
三、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每人以一次為限。
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範圍為貸款金額本金每人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利息(限同一銀行同一貸款),貼補年限最長五年。本貸款計息標準以百分之六為上限(貸款年利率低於百分之六,以實際貸款利率計算)。
前項之利息補貼,不包含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其利息。
五、申請人於依銀行之創業貸款規定,取得銀行同意創業貸款之通知書後,應檢附下列表件一式三份,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創業貸款計畫書。
(三)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四)新式戶口名簿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
(五)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證明文件或其他機關核發開(執)業許可證影本。
(六)銀行貸款證明正本。
(七)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創業性補助切結書。
前項文件非正本者,本局得查驗其正本,如有欠缺,本局應限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前項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訂之。
六、獲准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之十五日內以掛號郵寄前六個月內向貸款銀行繳交利息之收據正本、核定函影本、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領據,向本局申請核發利息補貼。
前項各款資料如有欠缺,本局應限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視同放棄當期補助。
七、申請本補貼者,所經營之行業不得為妨害公共秩序、違背善良風俗之行業。
八、利息補貼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時,經輔導仍不依規定改善者,終止補助:
(一)戶籍或所營事業稅籍遷出本市者。
(二)未親自經營所申請創業利息補貼之事業者。
(三)經營不善或違反本要點規定。
(四)歇業或轉讓者。
(五)暫停營業超過一個月以上者。
(六)其他違反本利息補貼之旨意者。
九、申請本補貼者所經營之行業,本局得不定期派員訪視,受補貼者不得拒絕、規避及妨礙。
十、申請人若有正當理由需變更原核准創業計畫相關事宜時,應先以書面報經本局同意。
十一、本要點施行前,依臺南縣市合併前之「臺南市殘障者創業貸款辦法」、「臺南市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實施要點」、「臺南市政府扶助低收入身心障礙者批購甲類公益彩券貸款作業要點」、「臺南市政府補貼本市身心障礙者電腦型公益彩券貸款利息作業要點」、「臺南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實施要點」及「臺南縣政府扶助低收入身心障礙者批購甲類公益彩券貸款計畫」相關規定核准貸款之貸款人或補助者,依申貸核准時各該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除貸款融資資金外,由臺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編列預算支應。